2008年8、9月的时候,我接了一件刑事自诉案件,十月十六日该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我们取得了胜利。 案情:我的当事人与张某是同事,同在某上市公司的一个公司工作。2008年初,在一次工作会议中,两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了争吵,而张某动手打了我的当事人。事后,公司出面让张某带我的当事人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在我的当事人养伤期间,张某被公司辞退。当我的当事人申请上班时,该公司又找了一个理由将我的当事人辞退。我的当事人在无奈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予以受理。我的当事人作了伤情鉴定。但在鉴定还没有出来的时候,我的当事人与张某达成了私了协议(我的当事人说在派出所的劝说下)。但两个月后,鉴定结论为轻伤。按我国刑法规定,轻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我的当事人找到我进行咨询,我认为该种情形下可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我的当事人要求派出所予以立案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而派出所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拒不立案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去了几次派出所,派出所均以以私了为由不同意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找到检察院,检察院说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检察院不管。无奈,我及当事人选择了刑事自诉。去年十二月立案,历经几次审理,张某先是不承认自己打过人,继而又说双方是互殴,妄图推卸责任,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在最后一次开庭时张某承认了打人,但他不承认那是犯罪。但一审法院还是支持了我及当事人的主张,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