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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特种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3-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59,多选)

A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分期付款合同的违约救济问题。

《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曾某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曾某在支付12万合同价款后拒绝支付,未支付货款8万,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二,超过了法定的五分之一的界限。出卖人即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支付剩余8万元的价款或解除合同。因此,AB项正确。

《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可知,如果汽车销售公司选择解除合同的话,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返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同时要求曾某支付汽车使用费。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二)样品买卖合同:对于样品的隐蔽瑕疵,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169条)

考点:瑕疵担保

(三)试用买卖合同

1、同意的性质:买受人的同意购买是试用买卖的生效要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有完全

的决定权

2、同意的形式:

(1)明示;

(2)默示: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推定为同意。

3、试用期的确定:

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第3条

(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3)在(2)情况下,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构成合同一部分,违反即违约。

2、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第6条

合同不登记并非无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第7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又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有优先取得权。

4、惩罚性赔偿金,(商品房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1)合同订立后,擅自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擅自转卖第三人;

(3)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009年卷三第58题,多选)

A 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赔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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