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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保险快速理赔规定.rtf

发布日期:2013-12-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配合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的实施,做好理赔服务,加快理赔速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道路上(除高速公路外)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由执勤民警当场认定的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实行快速理赔。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模糊责任概念认定责任和理赔:
  1.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损失,所有受损车辆统一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
  2.各方当事人共同责任的,各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受损车辆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
  第四条 设立统一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案件报案专用电话。电话号码:5650110
  第五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案件,按下列方式办理理赔:
  1.各自向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专用电话报案。
  2.各方当事人一起驾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
  3.填写保险索赔申请书。
  4.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单》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进行定损。
  5.定损完毕,定损人员应当场出具定损单和提供有关的索赔单证并说明理赔流程。
  6.责任方当事人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办理索赔,保险公司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第六条 执勤民警当场认定的,按下列方式办理理赔:
  1.当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编有报案序号的《事故认定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定损。
  2.定损完毕,定损人员应当场出具定损单和提供有关的索赔单证并说明理赔流程。
  3.责任方当事人持《事故认定书》办理索赔,保险公司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到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定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的,应征得承保保险公司同意,并按约定的时间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如发现有保险欺诈行为,骗取保险金的,应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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