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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签订陷阱与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3-12-14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在司法实务中,借贷纠纷越来越多,生活中常见的借条、欠条虽然貌似简单几个字,却隐藏着诸多玄机,若借贷当事人一不小心,就会轻易掉入这些借条或者欠条收据的陷阱之中,让当事人防不胜防。就借贷双方当事人而言,向他人借款也罢,借款给别人也好,出具借条时,对于借贷当事人,借款种类、数额、利率、用途和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一定要严格审查,做到详尽、明确、规范,以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借款合同前应确保借款用途合法;
  民间借贷是常有之事,但是民间借贷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否则,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应当收缴,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民事制裁,可处以罚款、拘留。实践中常有一些人在借款时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结果让自己借出去的钱化为泡影。
  2、书写借条宜写清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全名及身份证号;
  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也不乏亲戚朋友关系,借款人借款人将日常称呼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王叔叔刘哥等等;另外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借款人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写错,如将王清平写成王庆平之类等等。这些写法让出借人 防不胜防,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尽量不要使用歧异词语;
  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或者欠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文字就可能造成纠纷,使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
  4、借条中有利息约定最好写明借款利息,但是约定不要违背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民间借贷无息的,是出于借贷当事人之间善意帮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也有很多借款是有利息的,对于此类利息的借款,当事人之间往往进行口头约定,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常常书写借款的数额,故意省略借款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借款人还款式需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据或者收回借条;
  实践中,常有一些债务人(欠款人)过于相信对方,或者是由于一时的疏忽,在自己还款后未让收款人出具收据,也没有收回借条,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也因此给自己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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