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保证合同重点内容
发布日期:2013-12-17 作者:葛涛律师
二、保证合同可以是在借款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合同,也可以与借款合同融为一体。《担保法》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三、保证合同必需包括借款合同的内容。《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四、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何证两种,一般保证指在借款人无法清偿时,保证人才承担清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指当借款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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