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诉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2-24 作者:110网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31号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金某某。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健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叶某某起诉称:被告从2009年开始向原告批发购买地砖等建筑材料,用于经营陶瓷品建材商店。截止2011年1月29日,被告共结欠原告67000元,约定到2012年1月29日前归还,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7000元,利息损失6432.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5.85%计算,从2012年1月30日暂计算至2013年9月22日,利息要求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叶某某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7000元,并约定付款期限的事实。
被告金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叶某某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在向被告金某某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后,被告金某某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结合原告叶某某庭审陈述和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某支付原告叶某某货款6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金某某赔偿原告叶某某利息损失6432.3元(从201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22日止,2013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85%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审判员 许 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穆立强
相关法律问题
- 包销人依约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价权——上海一中院判决刘某诉上海 0个回答0
- 李某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 4个回答0
- 关于上海发汇贸易有限公司与优成优氏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 2个回答0
-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8个回答10
- 债务,买卖纠纷 合同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一网店经营者侵犯著作权被判赔8000元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新生儿死亡患方“拒绝”尸检,起诉医院赔偿39万能否得到支持?
- 网购虾饺中吃出一根线 消费者获商家赔偿1000元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地块选房、签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