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弟隐瞒继承人办公证 五姐妹诉法院要继承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三被告辩称,老太太生前曾口头表示将诉争房屋留给被告三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隐瞒其他继承人取得的公证书以及依据公证书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均被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予以撤销,故被继承人樊女士遗留的房产应由原被告八人共同依法平均分割。三被告所述的樊女士将诉争房屋分配给三人的意见,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最终确定了原被告每人享有诉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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