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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欣慰地笑了

发布日期:2013-12-27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现年46岁,两年前应同村村民张某邀约到其承揽的涪陵区李渡某工地从事石工工作。刚干了几天,就因搅拌液体爆破剂时先灌装了爆破剂的炮眼内喷射的强碱性物质烧伤了双眼。事后,张某承诺将王某接到家中共同生活,并承担其医疗费用;同时以好友身份到村上开具了王某是在家修猪圈是受伤的虚假证明。后来,张某逐步厌烦了对王某的生活照顾及医疗费承担,王某遂委托律师维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王某陈述的张某所承包石工活的上家(发包人)也是自然人的情况,拟定了走雇员损害赔偿之路。然而,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该工程实为某政府部门发包给太成公司(替代名)的人畜饮水工程。于是,王某同意按律师建议该走工伤赔偿之路。随后,王某该次受伤被涪陵区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接着,王某之伤经最终鉴定为工伤四级。此时,太成公司派出代表表示,愿意赔给王某4万元人民币,王某听取律师意见后没有同意。于是,在律师倾力帮助下,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王某最终获得了太成公司赔付的各种工伤赔偿共计46万余元。王某领到工伤赔偿时,终于欣慰地舒展开了紧锁两年的眉头。
         点评:人社部明确规定,矿山、建筑企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个人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责任。所以本案由太成公司赔偿王某的工伤损失于法有据。此外,用人单位在某些时候主动与劳动者“和解”,实质上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达到其特定目的,所以劳动者一定要保持清醒,理智对待,不然很容易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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