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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巨额赔偿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12-30    作者:陈剑峰律师

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巨额赔偿的成功案

  前言 :这是一起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的真实工伤案例,结果办理的非常成功,但过程是艰难和曲折的。三级工伤客户尹先生除了国家给的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之外,另获得伤残津贴等的差额巨额赔偿43万余元。这个工伤案件的成功,对于辽宁省乃至全国的工伤者在索赔伤残津贴差额赔偿时又提供了一起成功案例的支持。        主文:一、铁矿罐车无情,尹先生被碾成重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尹先生,36岁,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2012年6月26日,经小舅子兰先生介绍来到了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一家铁矿。尹先生于2012年6月27日到铁矿处工作,担任井下渣工工作。2013年7月26日早6点多钟,尹先生与同班组人员沿着斜井走着下井作业当走到大概120米左右,尹先生突然脚下一滑,身体倒到钢丝绳上,这时罐车正好上升将申请人带入罐底并从其身上压过去。事故发生后,工友将其升井,矿上派车将尹先生送往朝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收住院确诊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右肺创伤性湿肺、右侧血气胸、头面部开放性外伤、右侧第2、3、5、6、7肋骨折、双侧髋关节脱位、双侧髋臼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右足拇趾及第二趾开放性外伤。2012年8月25日,铁矿向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朝阳县人社局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2012年11月9日经朝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叁级、护理依赖等级为三级。二、和单位铁矿协商未果,千里进京请律师尹先生在铁矿整整工作一个月,工资5800元。但单位铁矿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仅为1720元。今年年初,铁矿向朝阳县工伤保险基金为尹先生申请了工伤待遇,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60元、按月伤残津贴1376元和按月护理费757元。但尹先生一直未予领取这份待遇,原因是尹先生的实际工资是5800元,而按月伤残津贴仅为1376元,这如何生活?单位铁矿就一个态度,除了国家给的待遇之外,再也无其他任何赔偿了。尹先生的夫人马女士通过上网搜索,看到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的一篇工伤文章:《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待遇降低了怎么办?》。慕名到北京聘请陈剑峰律师代理其丈夫工伤案。三、申请劳动仲裁,败诉2013年9月初,陈剑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到医院看望了委托人尹先生,尹先生自从受伤后基本上都是住院治疗。尹先生的夫人马女士说,单位肯定不同意协商,最好别和单位接触了。也好,陈剑峰律师接受了马女士的建议,直接向朝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开庭后没多久出了劳动仲裁裁决书,除了国家给的待遇之外,另外裁决了6千元赔偿额。这个结果尹先生一家无法接受。只能向法院起诉了。陈剑峰律师在北京起草好了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过QQ发给了马女士,马女士打印好、尹先生签字后,向朝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四、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后遭遇审理法官刁难,申请回避成功起诉后,朝阳县人民法院某法官审理。开庭前,审理的法官要求马女士的丈夫尹先生出庭。这是法官不懂法律吗?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外,其他任何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不出庭、由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即可。更何况,本案原告尹先生是三级工伤,双腿全残,不能独立行走。这是开庭前的第一次刁难。第二次刁难,是开庭前在法官办公室,法官说你们已经享受了国家待遇,为啥还要求差额赔偿啊?你们不是两头堵吗?言外之意就是我们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被驳回。陈剑峰律师这时拿出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给这位法官看。随后,法官说赔偿3-5万是否可以接受,陈剑峰律师回答说不能接受,最低赔偿40万。开庭过程中,该法官的表现似乎和单位律师很熟悉,在代理手续有瑕疵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开庭过程中,法官说既然原告尹先生至今未出院,为啥要起诉?应当等彻底出院起诉才对。陈剑峰律师据理力争说,如果等到彻底出院再起诉,那诉讼时效超过了谁负责?有哪条法律规定伤者出院才能起诉?法官说话要有法律依据。根据以上该法官的庭前、庭中表现,陈剑峰律师果断地提出申请法官回避,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该法官先入为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性判决;二是该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经验明显不足,可能会导致案件错误判决。陈剑峰律师当庭提出法官回避,写好书面申请交给尹先生签字后递交给法官。休庭了,法官说回避申请要上报院长做决定。没过一周,民一庭褚庭长电,说案件已转到了民一庭,有事儿可以和他直接联系。这意味着我方申请法官回避成功了。五、换法官后第一次开庭审理一整天,我方完全占据主动地位开庭前,褚庭长说起诉书太简单,关于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不详细,要求写一份详细的法律依据寄过去。陈剑峰律师精心准备了一份详细的法律依据快递给了褚庭长。随后确定了开庭日期。2013年11月底,开庭一整天,时间较长。这次开庭有两个亮点值得一提:一是我方在一个证人兰先生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位证人马女士。兰先生出庭作证后,在申请马女士出庭作证时,单位律师提出不同意见,说马女士曾经是仲裁代理人不能出庭作证。陈剑峰律师对褚庭长说,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马女士应当可以出庭作证,至于证明效力由法院决定。褚庭长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马女士出庭作了证,以证明工作时间一个月及月工资5800元。另一个亮点是,单位一方也带来了两位证人,只申请其中一位证人出庭。这位证人经过搭档左爵云律师和陈剑峰律师的不断盘问,露出了破绽,说尹先生的工资是3200元一个月。单位律师看事情不妙,怕再会出其他问题,说另一证人不用出庭作证了。然而,搭档左爵云律师不罢休,坚持要求对方的另一证人出庭,经向褚庭长申请被批准了,对方的另一位证人变成了我方申请出庭。果然不出所料,另一位证人也露了马脚,经过左律师和陈律师的不断盘问,证人说他在渣工工种工作了两天每天挣100多元。对方的两位证人原本是想为对方做出不利于我方的证言,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做出有利于我方而不利于对方的证言,成了我方的证人。在法庭辩论阶段,陈剑峰律师花了半个小时的时间展开论述,讲明不按照实际工资导致伤者待遇降低索赔差额赔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这次开庭,我方完全占据主动权,胜券在握了。庭后,陈剑峰律师准备了一份非常精美的代理词寄给了褚庭长。在这份代理词中,陈剑峰律师在代理词的最后一段写道, “第三部分 折中的办法:本案本应该属于被告主动寻求调解的,但法官当庭询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不调解。如果最终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只能判决结案。如法官和合议庭认为本案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难以查清和认定基本事实。那么可以考虑采纳被告证人某某所证实的他发放给原告工作23天的工资3200元(但要折算成月工资)的证言,以此来确定本人工资的数额,因为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原告的工资发放和提成方式都是井长屈某某决定的。另外,证人王某某也说明了他在渣工干了几个班,每天收入一百多元,也能和屈某某孝诚所说的3200元23天的工资基本吻合。”六、一审判决43.5万元,我方完胜今天(2013年12月30日午时)陈剑峰律师收到了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向原告尹先生支付至退休年龄60岁之前的伤残津贴差额34.9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万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等所有各项合计43.5万元。国家给的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除外。法院确定尹先生的工资是3200元,公正的采纳了陈剑峰律师代理词最后一段的意见。陈律师立即电话尹先生及其夫人马女士,告知他们这一喜讯。尹先生和马女士均表示不再上诉了。如果单位上诉,将严正以待。一般的,这种案件二审一般会维持原判。结束语:在整个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辽宁省朝阳县褚法官办案心思缜密,非常仔细和认真,不仅审判经验丰富、办案水平老到、沉稳,而且褚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包括开庭前后)对我们律师给与了十分的尊重和礼貌。在此,陈剑峰律师和左爵云律师代表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对褚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在此仅举十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      

    1、一级工伤伤残: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011年6月27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公司注销逃责任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四级伤残: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

。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工亡: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8级工伤伤残: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陈剑峰律师,9万元拿到了。    

     5、一级工伤伤残: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陈剑峰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6、一级工伤伤残:2009年12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该案于2011年5月在北京《劳动午报》等媒体上刊登。本成功案例于2012年3月9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节目直播播出。  

      7、7级工伤伤残:2008年,辽宁省沈阳市的杜先生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出差,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致右脚脚踝部多处骨折、内固定手术,医疗费数万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和杜先生本人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单位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杜先生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杜先生在此单位工作10年,单位未给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就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问题,杜先生和单位协商未果,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多次和单位沟通、协商,没有经过打官司,最后通过调解,单位赔偿工伤待遇以及社会保险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为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本案于2012年4月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     

    8、7级工伤伤残:2009年10月,四川省江油市的陈先生,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一家煤矿上班受伤,致左眼无视力、仅有光感,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为7级伤残。多次和煤矿协商,但煤矿仅同意赔偿7-8万元,陈先生无法接受,遂慕名于2012年3月31日来北京找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出差到山西榆次出事煤矿与矿方进行交涉、沟通和谈判,未果,但确定了我方索赔17万元,矿方只同意赔偿13万元的基调。不得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5月8日在榆次区仲裁委李仲裁员的耐心主持调解下,在双方争议的17万元和13万元基础上折中,最后以15万元调解成功,当场签下调解协议书,当场煤矿一方就将15万元现金支付给了陈先生。对于此案结果,陈先生感到十分满意。      

  9、5级工伤伤残:2011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任女士,在单位上班工伤导致5级伤残。和单位之间因赔偿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仲裁。吉林省的赔偿基数是按照本人工资作为基数赔偿的(包括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任女士的工资数额1000余元,仲裁裁决单位赔偿给任女士共计10万余元。任女士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实际上仲裁裁决问题不大,关键是她的工资太低,导致赔偿数额过低),2012年9月某日,她专程从长春坐火车到北京慕名找陈剑峰律师帮其打官司。在陈剑峰律师的指导、帮助和努力下,任女士最终从单位获得了16万元的赔偿,比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多出了将近6万元。任女士对此很满意,立即从当地法院撤诉了。 

  10、工亡: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包括大型央企)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前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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