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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药品辅料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110网律师

销售假冒药品辅料行为的认定
——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案
关键词:假冒辅料非法利益危害公共安全
【案 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8月28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总第147期)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销售假冒药品辅料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 销售给制药公司,导致不合格药品投人市场,给人体造成巨大危害,行为人销 售假冒辅料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以伪造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取得制药公司 的信任,致使该制药公司的采购人员向被告人订购药用辅料,上诉人在明知其 提供给制药公司的假冒辅料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仍将该假冒辅料冒充药 用辅料发货给该制药公司。虽然制药公司随后对该批假冒辅料进行检测时发 现异常,但为赶生产进度,仍违规投入生产。用假冒辅料生产出来的药品投入 市场后,发生致2人重伤、1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明知其销售给制药公司的假冒辅料是用于生产药品,最终将用于 临床治疗,也明知假冒辅料不能用于药品生产,否则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其 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犯罪故意。制药 公司生产出来的不合格注射液最终被投放市场,造成严重后果。虽然制药公 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即生产药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此 否定上诉人的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将假冒辅料 冒充药用辅料销售给制药公司生产药品,而生产出来的不合格药品的使用对 象是不特定的患者,且不合格药品会给人体造成巨大危害,故上诉人的行为构 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 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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