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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仍务工 受伤请求误工费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110网律师
超过退休年龄仍务工 受伤请求误工费获支持
   【按:一年满64岁的老人,遭遇车祸身体受到伤害,其请求赔偿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2013年7月23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较为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原告伤者赖红秀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仍在外从事劳动,而因车祸受伤,将会导致其收入减少,故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赖红秀含4720元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6274.44元。】
案  情     2009年11月12日14时35分,赖红秀乘坐一中型客车行驶至105国道2086KM+800M处,赖红秀下车后由右往左横过公路时,与吉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雇佣司机周春山驾驶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严重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春山与赖红秀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赖红秀即前往赣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10天(该阶段的医疗费用已由周春山垫付)。后赖红秀又入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用4850.84元,门诊费用690元。赖红秀出院后,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两处九级伤残。     另查明,肇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治疗终结后,赖红秀多次就住院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与肇事司机周春山、肇事车主吉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赖红秀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春山、吉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29845.8元。    2013年7月23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赖红秀事发时年龄已达64周岁,故对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赖红秀含4720元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6274.44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  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丧失为要件,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标准,其并不以年龄为限制。发生事故时原告赖红秀年龄虽已达64周岁,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以及该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的规定,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必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故对于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原告年纪较大不存在误工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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