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王xx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关键词:军事通信设备国防资产主观方面过失
【案 由】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海法刑初字第290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10月17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I被告人】王xx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过失将一级国防光缆挖断,以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 通信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某驾校停车场内,雇用铲车司机张xx,在未告知张xx地下有 国防光缆的情况下让其驾驶铲车施工,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十一通 信团埋在该驾校停车场地下的1根一级国防光缆挖断。被告人被抓获后能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争议要点: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 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犯, 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 国防资产。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 失,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 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
本案被告人因过失损坏军事通信设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已构成过 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 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故酌予从轻处罚, 并宣告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 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 告缓刑。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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