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 必要限度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李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故意伤害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3年8月5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李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
裁判规则:
在意识到可能存在侵害的情况下采取携带尖刀防身的防卫措施,在其正 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其自身合法利益而使用尖刀将他人刺伤,其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因与王XX发生摩擦,察觉王XX的敌意后即返回其住处携带尖 刀防身。后王XX纠集张X等人报复上诉人,经王X指认X,张X等人持棍对 上诉人等人进行殴打。上诉人同伴被打倒后,上诉人进行反击并持尖刀刺中 张XX胸部、腿部数刀,致张XX失血性休克死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系在意识到可能存在侵害的情况下采取携带尖刀防身的防卫措 施,在其止遭受他人小法侵害时,为保护其自身合法利益而使用尖刀将他人刺 伤,依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 过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故应认定上诉人系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依法减轻其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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