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陈x等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绑架敲诈勒索未遂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344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5月26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姜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以索要钱财为目的,使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但在被害人向其家属借 钱时,家属并不知道被害人被他人绑架的事实,应以抢劫罪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以被害人强奸其女友为由,将被害人带到暂住地实施殴打,并持砍 刀等物相威胁,逼迫被害人交付赔偿费。被害人被迫编造驾车撞人需要就医 资金的虚假理由,通过电话向其亲属求救,从被害人住处劫取现金人民币 2700元。在准备从被害人亲属手中接收现金时因故未果后,多次电话联系、 威胁被害人,在遇到被害人时,对其实施殴打,索要财物。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理由:
二被告人虽以索要钱财为目的,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持刀威胁 等手段,但是被害人向其家属借钱时,家属并不知道被害人被他人绑架的事 实,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绑架人质向其亲友勒索赎金。被害人人身自
由被限制只是被告人等人当场劫取财物手段行为的持续,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抢劫他人数额巨大钱财的 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部分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 犯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数额较 大的钱财,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与其二人所犯的抢劫罪并罚。二被告 人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 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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