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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春节期间,某小区物业为增添节日气氛,计划在小区门口挂“欢、度、春、节”四个灯笼,遂找到一家广告公司对字体进行设计,并且也把挂灯笼的事情委托给了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完成设计后,把挂灯笼的工程承揽给了吴某,吴某又找来李某、王某一块挂灯笼,并且商定给李某劳务费100元。在挂完第一个灯笼时,李某还没有从脚手架上面下来时,吴某去推动脚手架准备挂第二个灯笼,脚手架发生倾斜,李某从脚手架上面摔了下来,导致腰椎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2万元。事后,李某多次向吴某追要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吴某只是在李某住院期间垫付了3000元,再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吴某、小区物业、广告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双方主张
庭审时,原告李某诉称其受雇于吴某,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吴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广告公司、小区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吴某辩称自己和李某共同受雇于广告公司,自己没有雇佣原告李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广告公司辩称自己把工程承揽给了吴某,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区物业辩称,自己把这项工程发包给了广告公司,挂灯笼是否需要资质,没有法律规定,被告小区物业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吴某从事挂灯笼的工作,广告公司把挂灯笼的工程承揽给了吴某,并且挂灯笼用的脚手架都是吴某自己租赁准备的,李某摔伤住院共花去医疗费5.2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吴某,并且在雇佣活动中收到伤害,原告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根据过错情况,来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
从原告受伤的经过来看,原告李某和被告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生产、生活和相应的民事活动时,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并尽力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在雇佣活动当中,被告吴某作为雇主对原告李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吴某对于在脚手架上面站人时推动脚手架的危险性应该可以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仍然在原告李某没有下来的情况下去推动脚手架,被告吴某过错明显,原告李某无过错。
被告吴某挂灯笼用的脚手架系其自己准备,其辩称与广告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予支持。被告吴某与被告广告公司之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告公司的辩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小区物业作为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无任何过错,被告小区物业辩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吴某赔偿其医疗费的主张,合法有据;被告广告公司、被告小区物业无任何过错,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广告公司和小区物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雇佣和承揽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法理解析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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