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
发布日期:2014-01-19 作者:胡永红律师
律师评析集锦:
1、部分法官、律师、当事人习惯性思维,以为只能得到一次赔偿:原法律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等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助金不再支付,但死亡补偿金或者残疾生活补偿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老法律规定,员工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的确不能重复享受。这就是目前绝大多数法官、律师、当事人主张或认为不能得双份赔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做相应的规定:另外,2003年12月26日公布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法庭辩论中胡永红律师观点:胡永红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就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等获得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胡永红律师的观点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向某获得了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心得体会:本案完全是在如何适用法律上,如何解读相关法律的内涵和法律精神上做文章,因为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了,有法律依据,就会得到双倍的赔偿,否则就只能按照相关旧的法律和劳动部的规定得到一个单倍的赔偿。
意想不到:连当事人自己也没有想到简单的一个交通事故竟有这么多的法律关系,还得到双份的赔偿,这是他自己也没有想到的收获……这是律师给他从“天上捡到的一个陷饼”。
惊喜:自从受害者向某得到双倍的赔偿后,全国各地好多认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当事人慕名前来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委托代理、电话咨询,一时激起千屋浪,小小一个交通事故,让胡永红律师也没有想到产生了如此好的社会效果,案源滚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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