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代金券怎么消费,谁有“最终解释权”?
发布日期:2014-01-20 作者:110网律师
倪先生是我市一家商贸公司的部门经理,平时商务宴请必不可少。前几日,同事告诉倪先生,市区某火锅店正在搞“消费满100元送30元代金券”的活动,倪先生遂与几位生意上的朋友来到该店就餐,消费1000元得到了300元代金券,代金券载明“本券须在一月之内使用,过期作废,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9月13日,倪先生又来到该饭店消费结账时被告知,该代金券不能结算酒水,只能结算菜金。感觉受了愚弄的倪先生找饭店理论,却被饭店以其有 “最终解释权”给打发了。
那么饭店真的就有此类最终的解释权的吗?记者致电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耿海滢律师,耿律师告诉记者:在本案中, 倪先生因到饭店消费,与饭店之间成立的是一种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吃饭消费这一部分的内容为议定条款;而饭店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餐饮服务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因此该饭店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而且倪先生也是正是出于对满额送代金券而能够在该饭店内消费的合理信赖才来消费的,饭店应当在倪先生消费的总账单中抵扣代金券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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