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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案件涉嫌的刑事罪名探析

发布日期:2014-01-21    作者:110网律师
  票据贴现案件涉嫌的刑事罪名探析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很快,对于帮助企业融通资金、提高银行效益和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部分金融机构由于管理不力,某些投资公司或个人利用自身优势或便利条件,在一些资金出现短缺的企业和亟需拓展业务的银行之间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为他们之间进行票据贴现牵线搭桥,并从中赚取中介费,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一直以来都存有争议,时下最鲜明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观点一:作为贴现中介的投资公司或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投资公司或个人不具有办理票据贴现的主体资格,其从事票据贴现活动违反了国家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定,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能评价为犯罪。
观点二:投资公司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投资公司通过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方法,骗取商业银行的信任,将其持有的大量非法获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涉及贴现金额巨大的,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观点三:投资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投资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从中盈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认为:资金支付结算是客户与银行间的双向行为,投资公司利用空壳公司贴现资金支付给持票人,实际上充当了银行的角色。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资格办理票据贴现的,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显然不具有资格。而依据《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刑法修正案(七)》等规章、法律的规定,投资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为了谨慎起见,还需对投资公司票据贴现行为的非法性进行专业权威的认定,最好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公函的形式对具体的票据贴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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