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闯祸,车牌原主人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110网律师
所幸抢救及时,最终二人均脱离了危险。事故发生后,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小刘因酒后驾车以及车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当警方对事故勘查后却意外发现,该事故中登记的车牌号码苏KU××55与小刘驾驶的肇事车却并不相符,该号牌登记的真正车主为周先生,很明显,小刘是挪用了周先生的摩托车车牌号码。
肇事者和车牌所有人双双成被告
根据登记的资料,警方很快找到了“苏KU××55”的登记所有人周先生。周先生的回答让警方也到很愕然,“我的车牌一年多前就已经被盗了。”
周先生说,自从丢失车牌后,他一直没有办理注销手续。难道是小刘盗窃了周先生的车牌?后经调查警方获知,原来该车牌“苏KU××55”是小刘的奶奶一年多前从路上捡得,随后,小刘便将其悬挂到了自己无牌无证的摩托车上。
2008年12月,小张伤愈出院。经统计,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急救费、住院费、门诊费等共计111761.67元。与此同时,小张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后,为颅脑损伤属6级伤残,颅骨缺损属10级伤残。由于小刘的摩托车未参加保险,而悬挂的车牌本是周先生所有,于是,伤者小张便将二人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承担小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1521。
在法庭审理中,肇事者小刘没有提出任何辩护意见。但是,作为第二被告的周先生,却对此颇感委屈。周先生承认,该苏KU××55是登记在自己名下没错,但他并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所以并没有任何过错,小张的损失与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周先生虽然作为“苏KU××55号牌”的持有人,但却不是肇事车的车主,其既无法
控制小刘驾驶的肇事摩托车,也未从号牌挪用中获得利益,且对于号牌被挪用其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也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判定小刘承担小张的各项损失203789.87元,周先生对该事故赔偿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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