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双方经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共有的房屋进行处分。该套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07年,王某未经过李某同意,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张某,并受到张某的房款。2008年,李某得知,王某未经其同意,将房屋擅自处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张某返还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套房屋系王某和李某婚后共同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如下:王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将房屋返还给李某。
王富利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引起的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需要双方一致同意,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以上案例,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在出卖房屋时未经过李某同意,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房屋是正确的。
另外,张某可以起诉王某,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