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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扔烟头引起森林火灾 律师称该行为构成失火罪

发布日期:2014-01-27    作者:110网律师
乱扔烟头引起森林火灾 律师称该行为构成失火罪
文/邝宪平

未熄灭的烟头不能随便扔弃。遂川男子卢某在自家金桔园清除杂草,抽烟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扔在地上,引发森林火灾,从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卢某的过失行为将构成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在森林中烧荒不当引起火灾等,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失火罪。希望广大群众在生活中注意用火安全。

基本案情

据江西遂川网2014年1月27日报道:2014年元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堆子前镇堆子前村新石组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初步统计过火森林面积已达数百亩,涉嫌失火肇事的当事人卢某已经依法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引发这起严重森林火灾的,竟是一根不起眼的小烟头。 原来,24日下午,涉案人卢某在自家金桔园清除杂草,劳动了一会儿想休息一下,坐下来抽完烟后,随手往旁边一扔,这一扔,就扔出了一场大祸。没多久就发现后面不对劲,回头一看,他扔烟头的位置着起了大火!卢某慌忙赶过去扑火,然而已经迟了,由于我县持续一个多月暖冬无雨,天气特别干燥,当天又值高温起风,火情迅速向周边蔓延。自己无法控制火情,卢某赶紧打电话叫亲友过来帮忙救火,但火情已经在快速扩大,并将旁边繁茂的国有林山场也烧起来了。卢某现在羁押在江西省遂川县看守所,回想起失去控制、肆意蔓延的林火和因此造成的巨大损失,卢某后悔万分。

律师说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随意乱扔烟头)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初步统计过火森林面积仅数百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假如犯罪嫌疑人卢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将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假如犯罪嫌疑人卢某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得到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判处。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类似犯罪嫌疑人卢某的失火事情2009年曾在遂川发生过,2009年2月11日下午,江西省遂川县农民陈森(被告人)与妻子带着孩子去田里做农活。期间,陈森休息时将抽烟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茅草上,引燃茅草后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引发了一场森林火灾。起火后陈森立即扑救并让妻子叫人救火并向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32亩,造成经济损失78300元。陈森被诉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森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3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陈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陈森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78300元,依法应予以赔偿。2009年6月9日,遂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陈森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县国营林场经济损失78300元。因此,根据目前遂川法院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卢某主观恶性较小,其将被判处缓刑。

律师提醒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灾害。目前,由于受全球气候异常影响,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珍爱森林,保护环境,防火于未“燃”,群众切莫一时大意。因除杂草、烧杂草等引起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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