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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迁出户口主张违约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4-01-27    作者:110网律师
       违约金条款是众多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其主要目的是督促义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在出现违约时,以此作为对守约方损失的弥补和对违约方一定程度的惩罚。其惩罚性主要表现在,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失。特别是对难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或者难以举证的损失,违约金条款更是对守约方权益的一种保护。
       在合同中有违约条款,甚至违约金约定的另守约方“满意”,那么守约方是否就可以放任违约方违约行为持续,而静等收取违约金呢?在此就要考虑法律上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作为债权债务均适用一般2年的诉讼时效。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使权益处于睡眠状态,以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是根本性的。
       在实务中一般会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诉讼时效应从违约状态终了之时起算。理由是,合同约定违约金是按日计算,被告在实际履行前,违约金的金额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最终数额在违约行为终止时才能确定。另一种是,从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向前推算两年,该两年内的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该两年之外的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一种继续性债权。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在适用时效时可以将其分为若干个债权,每个债权具有独立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个债权将不断的超过诉讼时效。还有一种观点,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理由是,违约行为在发生不属于继续性行为,而只是一个行为。此后的违约金数额变化,都是基于这个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只导致违约金数量的变化,并不是一个新的债务出现。上述观点在判决中均有出现。相同的案情可能因审判人员不同而获得不同的结果。作为守约方,应对该种情况的方法只能是,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主张权利来消除诉讼时效理解的不一致,可能带来的风险。守约方在做相关工作时应注意保留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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