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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通过律师的努力获得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4-01-27    作者:罗斌律师
    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太公镇学堂村四组,现年56岁的农民杨某某,女,被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208号起诉书指控杨 某某 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02121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四川省广元市天称律师事务所指派罗斌律师(女)为被告人杨 某某 提供辩护。接到指派后罗律师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于第二天办理辩护手续,并查阅案卷材料。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 某某 由于其子、媳长年在外省务工,其夫张树林又年老有病,为解除负担,贪图享乐而生将张树林毒死之念。2001430日早上640分许,杨 某某 趁张树林喊孙子张达鹏给他兑豆奶之机,将鼠药兑入豆奶中让张达鹏给其端去,并叮嘱张达鹏不要喝,张树林喝完豆奶后出现抽搐、呕吐等症状,于早上730分许死于家中。张达鹏端完豆奶将空碗拿回厨房后,也出现抽搐、呕吐等症状,于730分许死于被送往医院途中。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张树林死于氟乙酸胺(鼠药)中毒。张达鹏尸体虽未经检验,但经调查证实张达鹏应属误食杨 某某 的有毒豆奶中毒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 某某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罗斌律师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过程中,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在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 某某 故意杀人一案中,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杨 某某 与死者家庭关系和睦,张树林生前还能从事劳动。指控杨 某某 嫌弃张树林是拖累欲图享乐而产生杀人动机,缺乏相关事实及证据支持。
   二、杨 某某 给死者张树林兑豆奶投入的是带有红色染料的鼠药,鼠药兑入白色豆奶后会发生颜色的改变,因而张树林和张达鹏因为杨 某某 兑的豆奶与过去喝的豆奶颜色不一致而拒绝喝。如果张树林喝入带有红色染料的豆奶后,张树林的呕吐物应为红色或淡红色,而不应该是证人证明的呕吐物是白色的,证据之间出现矛盾。
    三、杨 某某 的孙子张达鹏在火化之前,未进行尸体检验,不能主观推定张达鹏是服用了兑有鼠药的豆奶而死亡的。
    四、从张树林胃内检验出的鼠药与投入的鼠药是两种不同的鼠药,因而证据之间具有矛盾性。
    五、被告人杨 某某 虽作过有罪供过,但该供述是在开棺验尸检验出张树林胃内有鼠药后所作,且数次供述投毒的时间、情节都不一致,并与证人证明内容不相吻合。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罗斌律师所提的指控被告人杨 某某 投毒杀人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以(2002)广刑初字第10号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 某某 无罪。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 某某 故意杀人一案过程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审理此案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刑终字第925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起被告人杨 某某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终于在罗斌律师的法律援助下,以无罪释放而尘埃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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