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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14-01-31    作者:闫国田律师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案件,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类。所有的直接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予赔偿,比较常见的直接财产损失有衣服损坏手机损坏车辆的维修车辆施救费牲畜受伤或死亡等。间接损失,则是有条件的赔偿,最常见的间接损失就是营运车辆的营运收入,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是营运车辆的,应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还有一类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新规定的,即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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