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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的两个不赔

发布日期:2014-0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卫生局出台的《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各区、县卫生局应当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此外,北京市卫生局提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按照相同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业内人士指出,《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医院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所引起的高额赔偿责任压力;另一方面“统一投保”的方式也有利于改变医责险推行6年来乏人问津的尴尬局面,重新推动医疗责任保险走入正轨。一边是卫生局热情牵头,一边是保险公司积极回应,的确是皆大欢喜的好局面。可是对于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即患者及其家属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是否可以使他们从拖沓冗长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彻底解脱,直接从保险公司手中得到有效赔偿呢?

医疗责任保险不负责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002年4月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赔偿范围增加为:患者本身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亲属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赔偿额度也有了很大提高。

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使得医患双方不必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由保险公司及时介入,处理纠纷、协商赔款并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减轻了医院的经济负担和医生的心理压力,而且使患者及家属及时得到补偿,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

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代替医院向受害者赔偿,但并非受害者提出的所有赔偿保险公司都予以支付。由于保险公司对于间接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医院不能转嫁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遭受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家人若想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仍须向医院提出赔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故意及无过失造成的损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若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有过失,且又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则责任人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条例中规定的由于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可以转嫁给医疗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是由于故意造成的损失作为责任免除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是由医院及相关医生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不能预见或难以避免的医疗意外所引起的损失,由于院方没有过错,不能依据过错归责原则要求其承担责任,而这种医疗事故责任也不在我国当前《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失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内,因此,通常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来处理此类医疗事件。

这种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把医疗意外风险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医疗机构及医生应承担的医疗责任风险;另一部分是患者来就医应承担的医疗意外风险。

对于这两种风险的转嫁,业内人士认为应分别进行:第一部分的风险可以由院方在投保医疗责任险时要求附加投保无过失责任险,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责任;第二部分的风险分别是患者自己承担的风险,不能由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应自行购买健康险或医疗意外险,主动为自己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不应凡事都要医院、要责任保险负责。

综上所述,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是用来转嫁医院及医生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险种。虽然医责险可以缓解医患纠纷、保障第三方即患者的权益,但是这种保障对于患者而言只是间接的。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要想获得全面保障,还是应该有一份自己购买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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