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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14-02-11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
患方因左输尿管息肉30余年,致输尿管部分堵塞,于2009210号入住XXXX医院泌尿科,于218日行左输尿管探查术,术中行左输尿管息肉切除+输尿管成型+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并留置DJ管上下穿行肾盂到膀胱,于228日出院。出院后因左肾部位出现胀痛,于同年37日入住XX医院,因术后时间经过较短,医生没有作出具体判断。2009518号遵医嘱返XXXX医院拔除DJ管,并告知医方XX医院检查的异常情况,医方未予重视。20091028XXXX医院复诊,该院CT示左肾已无显影,遂于116日再次入住XXXX医院泌尿科。CT增强扫描示左肾积水坏死已无保留价值,经科内专家会诊讨论后于同年1118日左肾切除。因患方认为XXXX医院在诊疗上存在过错致使左肾坏死,遂与医院产生纠纷。
 
二、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患方提请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院诊疗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故。后患方不服市级鉴定而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鉴定,结论仍为医院诊疗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故。
  
在上述两级鉴定完成后,患方找到我进行咨询。经全面分析以有病历资料后,发现在初次手术后的过程中医院存在疏漏,遂建议患方起诉,并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我为患方撰写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患方陈述意见书》,明确指出医院在第一次手术后的过程中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与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知情权和选择权,输尿管再次堵塞没有及时处理,最终导致左肾坏死切除。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医院医疗过程中告知上存在不足之处,不能排除与被鉴定人左肾功能丧失、切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仅为加快或促进因素)建议参与度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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