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崇敏与济源市远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4-02-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济中民一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崇敏。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远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李清智,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崇敏与上诉人济源市远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远东电气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陈崇敏于2009年8月2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182900元的工资债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09)济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陈崇敏、远东电气破产清算组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崇敏的委托代理人孙二兵、远东电气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行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瑞泽
审 判 员 姬于卫
审 判 员 董 慧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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