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婚约财产应返还
发布日期:201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4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承诺与李某结婚,并同意婚后不生育子女。后王某反悔,提出分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其恋爱期间给付王某的物品及款项,包括:1.王某于2010年4月答应做其女朋友时,为王某购买的价值900余元的钻戒一枚,价值6000余元的耳饰一对,价值2800元的项链一条,作为二人定情信物;2.李某与王某母亲见面时,送给王某母亲的见面礼,价值12000元金手镯一个;3.王某过生日,要求其购买的价值24500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4.王某要求李某出资20万元为她购置宝马车,并承诺在2011年春季结婚,李某给付王某现金20万元。
分歧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和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男女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应认定为赠与,不需要返还。男女之间因爱情赠与对方礼物,系人之常情,且赠与的财物交付以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赠与行为不可以撤销,故不应判决返还。
另一种意见是:需要区分给付财物的性质,分别处理。如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如果不属于婚约财产,则不需要返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男方根据习俗给付女方财物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对于可以认定为彩礼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财物。婚约财产纠纷指的是因解除之前订立的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在恋爱中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作为彩礼判决返还,重点应从如下三个方面把握:
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
界定恋爱中给付财物的性质必须首先界定给付的动机,即是否基于婚约、双方是否有结婚的合意,还是仅仅系恋爱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在实践中,法院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主要应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是否举行过订婚仪式、对方是否认可存在结婚的约定或合意、双方关系是否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是否购买赠送过订婚戒指、亲友或媒人、介绍人能否证明婚约存在等各方面,综合证据的情况来认定。本案在审理中,王某认可双方已谈婚论嫁。因此,李某与王某之前是存在婚约的。
2、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
认定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普通的礼物,应主要考量两方面。首先是给付财物的动机:彩礼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而给付,是依附于婚约的,赠与礼物则不然。给付彩礼依据的是民间习俗,赠与礼物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具体还应结合财物的价值、特性来认定。如在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过门礼”,为结婚给付的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比如,本案中李某给付王某的购车款20万元,应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金钱。而李某送给王某的生日礼物、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等物品,并非基于婚约给付的,故不应认定为彩礼,应视为赠与的财物,不需要返还。
3、接受财物的不仅是婚约当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长辈亲属
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则不论接受人是谁,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如若其接受了赠礼,但该赠礼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本案中,李某送给王某母亲的金手镯,明确是见面礼,并非彩礼,故李某要求返还金手镯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现实中有些当事人以对方提出解除婚约进行抗辩,拒绝返还财物。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彩礼是否应返还,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因此,只要双方婚约解除,给付的彩礼就需要返还,负有返还义务一方这种抗辩无法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给付王某购车的20万元为婚约财产,应当返还;其他财产不属于婚约财产,李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故判决:王某返还李某20万元;驳回李某要求返还其他财物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 恋爱期间签订财产协议,后男方打人导致分手,协议有无效力? 6个回答20
- 恋爱后女友在自己公司帮忙做事做业务 1年后 得知女友帮别人生过小孩 8个回答0
- 恋爱同居分手后,财产分割 2个回答30
- 恋爱分手后财产纠纷 2个回答25
- 男女恋爱期间,男方赠送女方车子。分手需要 5个回答15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重庆沙坪坝
郎海华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福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山东东营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福建泉州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