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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纠纷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4-02-13    作者:吴丁亚律师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主办人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均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某某开办了一家石材厂,原告等人经常到被告开办的石材厂做工。2011328日,原告与工友一起又到被告的厂里做工盖厂房,工钱以8/每平米计算。当天上午8时许,原告在盖瓦时不慎从约9米高的房顶跌下,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拨打120急救车送往灌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检查:原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骨盆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处肋骨骨折、肺挫伤、右侧血气胸、右侧视神经损伤、肝挫伤、右肾挫伤、尿道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且损伤严重,在县医院住院抢救治疗5天后,由于原告伤情严重,经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随后原告于201242日转到桂林市181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82天后于2011623日带伤出院休养。出院诊断:1、骨盆骨折;2、双侧胸腔积液;3、右侧多发肋骨骨折;4、硬膜下积液;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尿道损伤。出院医嘱:扶双拐右下肢负重行走一年,一年内避免中重体力劳动,加强下肢功能锻炼,不适随诊。原告的损伤经,其损失已构成10级伤残。被告已为原告两次住院共预交医疗费用57000元,除原告治伤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52840元外,押金余额4160元由原告全部退领。另外,原告之妻杨某某从被告处支取了200元的陪床费。现原告以被告还应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为由诉来我院,经本院多次调解未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本案来看,原告等人到被告的石材厂承包房顶盖瓦事项来做,讲明工资以8/平方米来计算,完全是以交付工作成果来获取劳动报酬,作多作少完全由原告方来支配,可见,原、被告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等费用的反诉请求,因该款项是被告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支付给原告治伤,大部分款项用于医院开支,而且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曾多次协商处理,后因达不成协议才起诉到法院可知,被告是自愿给付的,故,对被告要求返还多支付的费用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本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本案的定性有异议,认为本案的性质是雇佣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关系,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虽然讲好了工钱是8/平方米来计算,从原告等人曾多次受被告雇佣到石材厂做工可知,本案应定性为雇佣关系。后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上诉意见,将本案定性为雇佣关系而对本案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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