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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02-13    作者:李仁正律师
1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票发行业务细则(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保护投资者合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 办》(以下简称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 办》(以下简称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 办》(以下简称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 办》(以下简称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 办》(以下简称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 办》(以下简称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等有关定,制本细。 《业务规则》)等有关定,制本细。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 的股票发行,是指挂牌公司向符合本细则规定 的股票发行,是指挂牌公司向符合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后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行为。实施本细则规定的股票发行,应当按照向全国中小企业 实施本细则规定的股票发行,应当按照向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 )履行备案程序。第三条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挂牌公司的控股东、实际制人票发行对象及其他信 挂牌公司的控股东、实际制人票发行对象及其他信 挂牌公司的控股东、实际制人票发行对象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 司提供信配合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 司提供信配合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 司提供信配合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高级管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高级管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东及 理人员、控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 所律等证服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 所律等证服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 所律等证服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 所律等证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法律规、章范性文件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法律规、章范性文件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法律规、章范性文件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法律规、章范性文件 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利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谋取正当 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利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谋取正当 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利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谋取正当2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用进行股票转让或者操纵 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用进行股票转让或者操纵 股票转让价格。第五条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价格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价格 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正原则维护司及其股 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正原则维护司及其股 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正原则维护司及其股 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正原则维护司及其股 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发行股票导致挂牌公司的控东或者实际制人 发行股票导致挂牌公司的控东或者实际制人 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导致重大组,且后东 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导致重大组,且后东 人数累 计不超过 200 人的,相关规定另行制。 人的,相关规定另行制。第二章 发行要求与认购规定第七条 挂牌公 司股票发行应当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挂牌公 司股票发行应当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发行对象的要求。第八条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有东在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有东在 同等条件下对发行3议。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 (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 (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 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数 量或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数 量或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数 量或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数 量或量上限、现 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中应当明确量上限、现 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中应当明确量上限、现 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中应当明确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票份额的安排。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 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明确发行 对象的范围、价格区间定办法明确发行 对象的范围、价格区间定办法明确发行 对象的范围、价格区间定办法明确发行 对象的范围、价格区间定办法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董事会决议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董事会决议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董事会决议 应当明确交易对手(说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 应当明确交易对手(说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 应当明确交易对手(说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 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股票的数量 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 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 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 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 议。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票发行方案后,董4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新召开股东并按照第 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新召开股东并按照第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议。第四章 发行与备案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 按照本细则及有 关要求,依据股票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按照本细则及有 关要求,依据股票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按照本细则及有 关要求,依据股票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优先认购安排的,应当办理现有股东手续。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 主办券商可以向包括挂牌公司股东、经纪业务客户机 主办券商可以向包括挂牌公司股东、经纪业务客户机 主办券商可以向包括挂牌公司股东、经纪业务客户机 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 划证券基金公司产管理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 划证券基金公司产管理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 划证券基金公司产管理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 划证券基金公司产管理划以及其他个人投资者在内的询价对象进行,应当 划以及其他个人投资者在内的询价对象进行,应当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 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 ;主办券商应根据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 ;主办券商应根据价情况,按照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 价情况,按照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 价情况,按照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 价情况,按照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 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价格和股数。现有股 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价格下应满足现有股 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价格下应满足东的认购需求。第十九条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 当 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应当 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缴 款。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 资手续,验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格的会计师 资手续,验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格的会计师 资手续,验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5第二十一条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 分别对本次股票发行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 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据审查结果出具股份登记 函,送达挂牌公司并交中国证券据审查结果出具股份登记 函,送达挂牌公司并交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和主办券商。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关权属过户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关权属过户 或相关资产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予出 或相关资产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予出 具股份登记函。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规定,向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并取得证明文件。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理 股份登记手续。挂牌公 司完成股份登记的办理后,新增票按照转让挂牌公 司完成股份登记的办理后,新增票按照转让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通过票发行决议 之日起两个转让内披露董事会、股东大票发行决议 之日起两个转让内披露董事会、股东大公告。第二十六条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审计、评估的,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审计、评估的, 资产审计结果、评估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 资产审计结果、评估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 告。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6经董事会批准的股票发行方案。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挂牌公 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告,其中应当披露缴款的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参与询价定情 告,其中应当披露缴款的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参与询价定情 告,其中应当披露缴款的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参与询价定情 告,其中应当披露缴款的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参与询价定情 况,股票配售的原则和方式及现有东优先认购安排(如), 况,股票配售的原则和方式及现有东优先认购安排(如), 并明确现有股东及新增投资者的缴款安排。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书、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主办券商关于合 书、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主办券商关于合 书、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主办券商关于合 规性意 见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 监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挂牌公司及其董事、 监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挂牌公司及其董事、 监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挂牌公司及其董事、 监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所、律师事务及其他证券服机构,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所、律师事务及其他证券服机构,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所、律师事务及其他证券服机构,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定采取相应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定采取相应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定采取相应监 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 明书》中披露董事会、股东大决议等内容,并遵守全国份转 明书》中披露董事会、股东大决议等内容,并遵守全国份转 明书》中披露董事会、股东大决议等内容,并遵守全国份转 明书》中披露董事会、股东大决议等内容,并遵守全国份转 让系统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第三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全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全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 办理股票挂牌手续。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 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7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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