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上海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整理分析
对一起上海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整理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王甲诉称,被告谢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某系夫妻,共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与被告王乙,王某某的父母均早已去世。2013年5月17日,王某某去世,其名下有两套房屋,分别位于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弄XXX号XXX室。王某某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去世后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均由原告一人继承。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所有的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2、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所有的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
被告谢某某与被告王乙辩称,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遗嘱不是王某某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两套房屋。
荆华律师评析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公民有权立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王某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3.两套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的婚后共同财产,故其中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谢某某所有,另外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某的遗产。该遗嘱对不属遗产范围部分的处分无效,故原告可继承两套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案件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谢某某所有,另外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王甲继承;
二、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谢某某所有,另外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王甲继承;
三、被告王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王甲、被告谢某某办理上述两套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原告王甲、被告谢某某各半承担。
本案证据
有原、被告陈述,居民死亡证明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两被告提供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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