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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被告人吴新全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4-03-0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关于本案被告人吴新全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致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新全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指派马晓明律师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吴新全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态度。为便于贵院公正、公平处理本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辩护人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吴新全对自己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对此,辩护人无须在此赘述,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在审查起诉时能予以明察。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吴新全供述和辩解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吴新全就本案的基本事实、其与本案被害人的交往历程、事发当天的全部经过均向办案单位一一说明。值得贵院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吴新全就“事发当天的全部经过”的陈述和辩解明显有利于本案被告人吴新全。对此,辩护人恳请贵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律原则,对本案被告人吴新全的陈述和辩解予以采信。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吴新全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纵观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到案的全部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吴新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在审查时,能够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新全系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到案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吴新全具有自首的情节,且其在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此,本案被告人吴新全、吴新全在庭审陈述能够予以证实。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吴新全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并在审查起诉时能予以考虑。
(二)本案被告人吴新全及家属愿意尽最大努力给予经济赔偿,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吴新全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本案被告人家属明确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本案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困难,但仍积极筹集赔偿款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20%以下。”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本案被告人吴新全及家属的赔偿情况、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况,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三 )本案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吴新全归案后,不但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吴新全还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有悔改表现。对此,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对其从轻处理。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吴新全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贵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能予以考虑!
 
上述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马晓明 律师
                                20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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