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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对学生在体育课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未尽到教育、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在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时,首先要判断学校是否尽了管理、保护等注意的义务及注意义务的程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属于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况来衡量,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根据通常的预见水平和能力,学校应该预见潜在的危险或者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到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避免。就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2、从侵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和严重性,以及学校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学校防止损害发生付出的必要的费用综合判断。3、从学校采取的保护手段、措施和方法是否符合教育规范所要求的安全标准来考虑学校是否有过错。   要判断学校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学校组织学生参见相关活动,是否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的安全教育,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了安全措施。2、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期间是否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3、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明显的不安因素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教学活动,学校是否知道或应知道是否给予了必要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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