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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债务追讨的法律技巧

发布日期:2014-03-05    作者:110网律师
一、首先认定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超过两年在法律上的胜诉权就将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果对方进行时效抗辩那么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帐龄即将超过两年的应收款,适宜诉讼的,一定要及时起诉。暂不宜起诉的,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证据,如寄发书面催收通知书,或双方重新出具对账凭单。。对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应收款,力争和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或者让债务人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使得债务人认可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二、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很多,在此仅就常见方式介绍给大家。
1.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另外,还应注意,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保证是有区别的,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2.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三、查清债务人的工商档案及个人户籍信息锁定每一个应承担债务的民事责任主体。
工商登记是一个企业设立、变更、终止情况的真实记载。查清楚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或股东出资的情况,核实注册资金(财务上叫实收资本)是否到位。如果股东或开办单位出资不实,应以虚假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为限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过调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还可查明债务人挂靠开办单位,名为全民、集体,实为私营企业。由于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主对其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我们也可将其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由其法定代表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债务人未经正常清算程序便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的债权人一看,债务人都不存在了还如何追款,财务上便做了呆帐处理,其实不然,如果债务人未经正常清算程序,可以状告其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由清算的资产偿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是要被公开到工商局的网站上的,利于他人对其监督和查询。这些信息本就不是保密信息,相反而应该是公开的,为的就是更好的监督和查询。但是所查询的工商资料提交法院时需要由工商部门加盖公章,而工商部门是不接受个人查询的,因此这项工作必须有律师进行。总之,承担债务的被告越多,对债权人的保障就越大。
四、查清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要通过各种方式调查,以便诉讼程序中提交给法院查封、冻结,尽可能地在债务人处查阅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帐。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的应收款,如果我们有确凿证据证实,在诉讼程序中也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的对外债权,由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对于债务人的资产,容易忽略的还有其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些都可以查封、拍卖。
五、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追款案件,首先应尽量了解对方债务偿付能力以及财产线索,否则即使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或裁决也无法执行或难于执行。必要时,可以对对方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最终能够迅速有效的执行回对方所欠债务。一般来讲,判决前查封了债务人的资产,对债务人往往会有压力,迫使债务人主动还款或者和解,因为执行程序中以拍卖的方式处分债务人的资产,债务人受到的损失会更大。另处,如果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或外籍人士,可以申请法院扣留护照、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执行程序中不还清欠款便不能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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