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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拖延长达八年未执行案件的情况反映,

发布日期:2014-03-07    作者:乔军翔律师
我叫刘某,男,生于1939728日,汉族,农民,住某镇某村。
事情经过:因我诉某县某镇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于2006424日以(2006)某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某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用某面粉厂的财产清偿原告21140借款,并从199711日起按月息12.8%的利率计付利息。案件诉讼费4775元,刘某承担1253元,某村委会承担3222元。
一、判决送达后,我与被执行人均未上诉,判决即行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拒绝与我和解,更不愿自动履行,我遂于200684日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我向该院提供了被申请人有多处村办企业的房产、地产,当时有些企业已停产,房屋、地产,设备闲置,有些企业尚在经营,有营业收入,村财务帐户有存款等执行线索,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在我无数次去人、电话摧促下,仅只对我电话通知,要我去找被执行人进行和解,既没有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也没有对我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核查,更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予以罚款、拘留。”时至今日近八年,被执行人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该院对其主要负责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法院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而我申请执行案拖至今日已近八年,在此期间,法院从未给我送达过中止、终结裁定书,虽电话通知让我自行找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因被执行人断然拒绝,我也无法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法院拖至今日不予执行无任何法定理由。
综上,我今年已76岁,且长年患病,加之本执行案至今毫无结果,身心、精神受到严重摧残,近年来一直住院,且将不久人世,我已对该执行案彻底绝望,近几天看到两会新闻,中央高层以民为本,倾听民意,注重民生,严讲司法公正,又燃起了我新的希望,因此,我鼓起勇气对该案进行真实反映,期盼在各级领导督促下能予以执行,晚来的公正也是公正,我将感恩不尽。
 
                   申请人:
                  O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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