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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离婚二审期间另有喜欢 妻子索赔20万】

发布日期:2014-03-10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在离婚二审期间另有喜欢,妻子索赔20万,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提供这方面的离婚案例。

  丈夫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另觅新欢,并被妻子拍下与陌生女子的裸照。离婚后,张某将前夫李某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近日,这起离奇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经市中级法院审理,最终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尚未离婚男方偷欢被抓

  李某张某原是夫妻,二人经人介绍于1998年结婚,且双方都是再婚。近几年,男方多次提出离婚,并向法院起诉。2011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然而,离婚诉讼二审期间,李某与一女子偷欢被张某发现并拍下照片。于是,张某撤回离婚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针对李某偷欢一事,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两组照片作为证据:一组是李某与一名女子一起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二人举止亲密。对于照片的真实性,当事人李某表示认可,但解释称是由于自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陪护。而另一组是李某与同一名女子在房中赤身裸体的照片。李某也表示认可,且辩称该女子是他雇佣的保姆,两人没穿衣服是因为张某把他们的衣服脱了。

  女方索精神损害获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故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后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结合照片等证据认定,李某确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这一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李某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因此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据此,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不忠行为违法

  针对此案涉及的两个相关法律问题,中级法院法官江锦莲也分别进行了解析: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件自何时起生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在一审判决后,因判决尚未生效,离婚案件的双方仍未解除婚姻关系,若在二审期间有不忠行为或者再婚都是违法的。

  何谓“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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