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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看守所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庭审内容及与其处遇相挂钩的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12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看守所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庭审内容及与其处遇相挂钩的工作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沪公发[2012]258
 
关于印发《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看守所羁押表现纳人量刑庭审内容及与其处遇相挂钩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市监狱管理局、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
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看守所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庭审内容及与其处遇相挂钩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有关职能部门。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看守所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庭审内容及与其处遇相挂钩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理教育,有效调动其遵守监纪监规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切实维护公安监所安全和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工作意见适用于羁押在本市看守所,且符合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量刑情节之外的其他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有利于兑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量刑建议制度规范实施,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感化。
()坚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实行综合评鉴。
三、工作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前提下,自觉遵守看守所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表现突出,考核优良的,根据其所羁押的看守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其羁押表现作为建议人民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时,应当以看守所、驻看守所检察部门的评鉴意见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违反监规监纪,抗管抗教,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其所羁押的看守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其羁押表现作为建议人民法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的依据之一。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时,应当以看守所、驻看守所检察部门的评鉴意见为依据。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工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本工作意见的宣传和适用,提升本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理教育工作效能。
四、工作流程
()看守所应根据市公安局监管总队下发的《本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考核及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和评鉴,制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评鉴表》(附件一),并在看守所内公示评鉴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看守所应根据综合评鉴意见制作《关于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建议书》(附件二),连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有关材料或复印件,交驻看守所检察部门审查。
()驻看守所检察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采取核查材料、谈话询问等方式,对看守所提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评鉴表》和《关于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建议书》进行全面审查,及时提出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检察意见,制作《关于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酌情从轻(从重)处罚建议的检察意见函》(附件三),反馈看守所,并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结合具体案情,提出起诉意见。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以视情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被不起诉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予以说明;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综合评鉴材料,并作为其是否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之一,提出从轻或从重量刑的建议。原始材料应附卷移送人民法院。
()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羁表现作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之一,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监狱部门可以根据看守所交付执行时一并移送的证明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的有关材料,作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分级处遇评定及对罪犯认罪服法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系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其在看守所的羁押表现可以作为看守所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其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其他事项
()看守所应自觉接受驻看守所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认真核查、整改驻看守所检察部门提出的纠正意见,并及时反馈纠正结果。
()案件承办单位在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时,可以要求看守所出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的书面评鉴意见,并据此视情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附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评鉴表》
二、《关于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建议书》
三、《关于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酌情从轻(从重)处罚建议的检察意见函》
 
 
附件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评鉴表(样张)
看守所印章
姓名
 
 
 
性别
 
 
 
番号
 
 
 
出生年月
 
 
 
案由
 
 
 
 
入所时间
 
 
 
逮捕日期
 
 
 
 
 
考核起始时间
 
 
 
 
监室号
 
 
 
当前诉讼阶段
 
 
 
 
 
评鉴日期
 
 
 
 
考评时限(月)
 
 
 
累计考核总分
 
 
 
 
 
累计考核平均分
 
 
 
 
羁押表现及奖惩记录(另附书面证明材料)
 
 
 
 
综合评鉴意见 
 
 
 
 
 
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考核评鉴领导小组意见
 
 
 
 
 
 
考核评鉴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分留存,一份交驻看守所检察部门,一份归入在押人员档案。
 
 
 
附件二
关于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建议书
(样张)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女,               日生,因涉嫌       被依法羁押,羁押期间表现情况如下:
 
 
 
 
(述明羁押期间表现及奖惩情况)。
为打击扰乱监管秩序行为,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正常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考核及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予以酌情从轻从重处罚。
此致。
看守所所长签名:      (看守所印章)
公安机关领导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建议书一式三份,一分留存,一份交驻看守所检察部门,一份归入在押人员档案。
 
 
 
 
 
 
 
 
 
 
 
 
 
 
 
 
 
 
 
 
 
 
 
 
附件三:
关于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酌情从轻(从重)处罚建议的检察意见函
(样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女,            日生,因涉嫌          被依法羁押,现羁押于     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对提请对其酌情从轻(从重)处罚建议的检察意见如下:
 
 
 
(述明理由和调查结果)。
根据《本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考核及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意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建议。
此致。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印章)
         
 
注:本检察意见函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看守所,一份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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