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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胎儿却死于腹中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日期:2014-03-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简介: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擅长刑事代理与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公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房产、工伤、债权债务、商标侵权、社会调查等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连会有律师熟悉保定市各区县法院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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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胎儿却死于腹中医疗事故案例
  云南省大理市市民俞女士向大理市
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状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在她去年1115日入住该院分娩时,对方极不负责,致使胎儿死于腹中,让她身心蒙受极大伤害。
  俞女士提出了3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所有损失5956090元以及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据俞女士的丈夫杨琦介绍,目前,大理市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10月底对案件进行审理。
  预产前胎儿死腹中
  俞女士今年27岁,怀孕后基本上一直在大理州妇幼保健院做检查,预产期是20031129日,但在去年1115日凌晨,俞女士开始出现宫缩,当日330分,其丈夫、父亲等急忙把她送到大理州妇幼保健院产科,由当班护士余某接诊。
  据杨琦说,入院后,余某告诉他们,要生也是早上8点以后的事,在检查完后余某就去睡觉了;520分时,余某也曾起来给俞女士测了一次胎心。俞女士的婆婆赵福华曾是大理某医院的院长,她在事后写给大理州妇幼保健院领导的材料中说,从儿媳被送到医院后,家里人都在产房外急得不得了,“既不准别人进去,待产室内没有灯也没有医护人员”。情急之下,俞女士家人于当日清晨630分找来了大理州妇幼保健院产科医生董某某。董某某为产妇作检查时,发现胎儿已经没有胎心,“随后董某某赶紧下医嘱、给氧,进行B超检查,但一切都已晚了。”
  经过此后的一系列工作,俞女士终于在当日中午1215分,分娩下一死女婴,重2700克,并在1120日出院。
  虚假的病历记录
  胎儿死在腹中一事,让俞女士一家很难过。但让他们更为气愤的是,当班护士余某在接诊后,并没有及时上报医生;而且余某明明只检查了两次,却在病历上显示有“共检查了6次”的分娩记录。俞女士一家认为,正是医护人员的不负责,导致胎儿惨死在子宫中。
  去年1116日,医患双方共同封存了病历,准备向大理州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211日,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了。鉴定书在死因分析中指出,导致俞女士宫内死胎的主要原因是羊水过少,慢性胎儿宫内缺氧,急性死亡。
  大理州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的依据,得出结论:“本案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结果,俞女士一家不服,向云南省医学会提出申请,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双方争议的要点同样是,俞女士一方认为因为医护人员不负责导致胎儿死亡,而院方则坚持是因为经验不足产生的失误。
  根据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产妇俞女士胎死宫中的主要原因是在其羊水过少的基础上,医院在产程中未及时早期发现胎儿宫内窒息,失去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胎儿宫内死亡”。今年227日,最后的鉴定结果出来了:俞女士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杨琦说,出事后,院方一直回避,“既不进行道歉,也不进行赔偿。”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求助法律,要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
  院方已处理当班护士
  923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大理州妇幼保健院杜副院长强调,出事后,院方采取了积极态度,对当事的医护人员进行了处理。据大理州妇幼保健院《关于余某同志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由于余某在值班期间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胎儿宫内死亡。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对余某作出停职半年,并要求其本人加强业务学习,等停职期满后,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的处理决定。
  925日,大理州妇幼保健院罗副院长来到本报,申明“已经对护士余某执行了处理决定,而且在余某被停职期,每个月只向其发放250元的生活补助。”罗副院长还说,作为医疗机构,谁也无法保证不出一起医疗事故,出事后,医院已立刻向产妇及其家属及时道过歉,“两次鉴定结果都已出来,我们该承担的责任一定不会推卸的。”罗副院长表示,只要法院判决下来医院该赔偿多少,一定会承担的。
923日,杜副院长在电话中说,关于赔偿,也和俞女士家属协商过,“但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医院实际应赔偿的金额只为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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