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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民事纠纷三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4-03-16    作者:梁述庆律师
涉及卡被盗刷、克隆卡等常见纠纷 法官详解裁判缘由

   
银行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好?卡被非法复制了,该向谁讨说法?针对银行卡纠纷高发态势,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银行卡被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

  案例一:信用卡被盗后冒用,损失是商家担责,还是持卡人自负?
  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的持有人。200947日,康先生在员村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当晚8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当日7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
  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
  争议:1、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现在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一致。换句话说,康先生也不能保证卡背后的签名就是他本人的。2、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笔迹真假。
  裁判: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法官解读:商家在顾客持有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在信用卡被盗窃的情况下,卡无法找寻,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等于是在自我设限,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结果证明百佳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责任,应当负一定责任。
  同时,对于康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核心提醒:大单消费留心眼,卡证存放要分离。
  1、商家审验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大单消费,要多留心眼,注意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2、持卡人在保存卡时,要做到卡与身份证分开保存,最好设置消费密码等多重保障。
 
  案例二:存款不翼而飞,ATM机又惊现“窃录器”,故意还是巧合?
  案情:2008811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13175912秒,张先生进入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
  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50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56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
  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银行交涉。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于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裁判: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醒:定期巡查很重要,不明物体细辨认。
  银行要对ATM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仔细观察还是可以比较容易辨认出不明物体,发现后要及时报警。

 案例三:卡未离身,消费却发生在境外,持卡人、银行哪个更委屈?
  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威士金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1年的31日晚上2017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可就在当日2128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千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32日,邱女士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澳门。
  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裁判:损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
  法官解读: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反观持卡人邱女士。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核心提醒:高危场所要注意,卡不离身是关键。
  邱女士在卡被伪造前曾多次进入澳门、香港。不良的消费习惯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较为复杂地方消费;将卡交由服务员代为刷卡;或者在收银台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的习惯等等。设置了消费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觉察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立即就近前往ATM机或者商户进行交易并保存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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