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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医疗期规定

发布日期:2014-03-16    作者:张勇律师
员工病假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计算方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医疗终结,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工资方面: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劳动关系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方面:
医疗期的延长: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张勇律师建议:深圳一般做法是若医疗期满后,员工是否能返回工作,可以先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若鉴定是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如果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的三个选择,第一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二种是给员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不就变,员工也同意,这样也好,第三种是是让员工继续休息,但员工已过了医疗期,一般会认为这是非员工原因不要作,要支付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第三种留有后患,没有第一种或第二种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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