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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4-03-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陈某已经参加工作20多年了。今年3月份,陈某被公司派往外地的另外一家企业援助一个项目,公司专门为他在宾馆订了房间。万没想到,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宾馆突然失火,陈某在被迫跳楼逃生时摔伤。经送往医院检查发现,他脚部和胳膊骨折,并有轻微脑震荡。
  陈某受伤后,多次找到公司要求为其申报工伤,公司开始时态度暧昧不表态,之后便告知因其是在休息时间受伤的,与工作无关,不予申报工伤。
  陈某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先来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对工伤的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陈某应该属于认定工伤情形中的第5项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且是在公司指定的房间休息时因为发生意外火灾而受到伤害的,并没有触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中所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所以公司应当为其申报工伤。
  公司不为陈某申报工伤,其焦点在于“是在休息时间受伤的,与工作无关”。这一点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中所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情形有以下三个事实要件:一是有伤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时间系因工外出期间;三是原因系工作。对于前两个要件,公司已经予以承认,关键是在对第三个要件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
  我们知道,由于工作外出期间的工作是具有特殊性的,应考虑到因工外出的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工作状态的不确定和延伸要相对宽泛。也就是说,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应认定为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从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一个权利保障法,在法律条文本身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应当对权利人作出更为有利的理解。
  陈某应继续向公司主张工伤权利,如果公司坚持不申报工伤,陈某可以自己向当地劳动保险部门申报工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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