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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3-26    作者:110网律师
孙某系上海某光电有限公司员工,从事球面抛光工作,2009年年底,光电公司接到一批订单,孙某在进行抛光时,由于操作不慎,导致部分球面出现瑕疵,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两千元。光电公司认为由于孙某的工作过失,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失职,因此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孙某不服,双方遂发生争议。另查,该光电公司并未制定书面的岗位职责说明。
严重失职源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严重失职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从字面上不难理解,严重失职首先需包括失职严重两个方面。第一,劳动者需有失职行为。所谓失职行为是指劳动者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当然,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方能认定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第二,失职行为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劳动者的失职行为在程度上必须已经达到严重的情节,如果仅仅是一般的失职行为,则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第三,严重失职行为需造成重大损害。对于严重失职的劳动者,还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当其同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方可进行解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严重重大损害有些重复,但并不重叠,一个是针对行为,一个是针对结果。同样的,重大损害也存在标准界定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此加以明确,防止发生争议。
对于严重失职,以上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用人单位则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上述案例中,如果孙某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则首先要满足这三个前提:属于失职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尽管孙某确实因工作过失导致光电公司损失达两千元,然而,光电公司既无岗位职责规定、也无对严重重大损害的界定,直接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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