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未按请假程序请假,公司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4-03-27    作者:110网律师

未按请假程序请假,公司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
王某于2010年8月9日入职北京某医药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日,王某接到父亲电话被告知奶奶身体不好,王某认为其还有7天婚假及3天年休假未休,临时决定请假回老家看望奶奶。王某2012年10月7日向其主管领导张经理短信请假9.5天,并委托张经理填写书面请假单,张经理短信回复“是”。随后,王某通过短信和电话向其下属布置了假期的工作,并在休假期间通过公司的在线办公系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2012年10月19日,王某回公司上班,才得知张经理并未帮其填写书面请假单,王某赶紧补填了请假单并让张经理签字确认后交给了前台。过了几天,王某被人力资源崔经理找去谈话,崔经理说,“根据公司请假制度规定,请婚假应该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总经理的批准,作为老员工,你应该知道公司的请假制度,由于你没有按公司请假程序请假,其行为已构成旷工,请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否则公司将开除你”。王某认为自己并无旷工故意,且其请假申请已获得主管领导批准,口头请假事后补假的情况在公司很普遍,因其在怀孕期间是不可能主动辞职的。
2012年10月26日,公司以旷工为由向王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最终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恢复劳动关系。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9日休假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旷工,或者说属于严重违纪?此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公司是否有请假制度且该制度是否已经向王某公示;第二,王某是否确有旷工的故意或者扰乱公司请假管理制度执行的故意行为。
一、公司无证据表明其请休假制度已经告知王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依据请休假制度所作出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只要是一家正常运转的公司,一般都会有自己的请休假制度,但根据公司《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即便有请休假制度也不一定能作为处罚劳动者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还必须通过公示后才能对劳动者生效。因此,公司在庭审中必须举出请休假制度经过公示的证据,从而表明劳动者知晓请休假制度内容。这些公示的证据可以是:规章制度的签收证明、参加规章制度学习的会议纪要、签到证明、知晓规章制度的声明等。
王某否认公司存在“提前一个星期请婚假”的请假制度,由于公司无法提供请休假制度已向王某公示或告知的证据,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行使解除权违法。
二、王某没有旷工的故意或者扰乱公司管理秩序的故意行为
休假期间,王某向下属布置工作,向上级汇报工作,且在休假前也已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获批准,返回公司后也积极补假条,其自始自终均没有旷工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扰乱公司的管理秩序,更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旷工。
三、公司明知王某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未出勤的情况下,没有向王某发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提醒其上班的通知,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导致王某连续多日未上班的严重后果,公司的行为有故意放任王某违纪的嫌疑。公司不给王某任何辩解或者挽回的机会,突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情理,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王某未按请假程序请假,但王某并无旷工的故意或者扰乱公司管理制度执行的主观恶意,且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已经将请休假管理制度公示给王某,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启示】
第一,公司不仅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而且要将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二,公司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谨慎操作,在程序上建议先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例如,对于存在旷工行为的员工,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提醒,然后再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整个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证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张晓晗律师
辽宁沈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段占朝律师
上海黄浦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