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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不告知乡亲 政府被判依法补偿

发布日期:2014-03-29    作者:110网律师
15位村民承包果园的土地被征用,但他们一直以为是租赁。人民法院该怎样保护农民在土地征用中的合法权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县政府应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职责,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承包村果园
征地以为是租地
李高乡王公庄村位于山西省屯留县东南部,这里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山地一般海拔946米,地下水丰富,气候适中,土壤肥沃。
1991年,王公庄村村民郝义明、高安喜等人与本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果园,承包期限为1993年至1999年。双方约定,承包期满后,合同变为一年一签,直至2003年。
2003年10月,郝龙只、高安喜等人承包的果园被山西长治市德凯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德凯公司)占用。但是,郝龙只、高安喜等村民以为德凯公司只是租用他们所承包的土地,而非自己所承包土地已被征用并出让给德凯公司。
直到2007年8月27日,德凯公司清真肉业深加工进行改扩建项目,屯留县国土资源局对所征用的6.7293公顷土地初始登记的审核情况进行公告时,郝龙只、高安喜等村民不干了。他们认为,这些年来,屯留县政府没有告知征用土地的事实,更没有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而是一直以租地费的形式给予其补偿。郝龙只等15名村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县里征了村里地
孰是孰非起争议
到底是租地还是征地?村民拿到的是租金还是补偿款?
2004年11月24日,屯留县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长治市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长治市德凯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清真肉业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征用王公庄村土地6.7293公顷,其中耕地0.57公顷、园地6.1593公顷。
郝龙只、高安喜等人承包的果园在该请示拟征用的范围内。
2005年12月14日,屯留县人民政府与王公庄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屯留县人民政府使用王公庄村土地100亩,补偿费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50000元(每亩500元)。2006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地字〔2006〕285号文批复同意屯留县人民政府征用上述土地,并由屯留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转用面积的耕地补充、批后实施及公告等工作。从2004年开始,屯留县人民政府每年通过王公庄村支付郝龙只、高安喜等人租地费每亩500元,直至2008年。
村民已得补偿款
一审诉求被驳回
村民将官司打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为,2005年12月14日,屯留县人民政府与王公庄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每年给付王公庄村土地补偿款,郝龙只、高安喜等人均已从村里领取了补偿款,应视为其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认可。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2006年8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该宗土地被转为建设用地,郝龙只、高安喜等人早已知道土地被征用,且被德凯公司使用,屯留县人民政府公布征地方案已无实际意义,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郝龙只等15人的诉讼请求。
租赁费不算补偿
征地必须要公告
村民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4日批准讼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并确定屯留县人民政府负责批后实施及公告工作。屯留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后,组织实施了征地工作及出让工作,但没有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屯留县人民政府从2004年起支付给上诉人郝龙只等人的土地租赁费,不能等同于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
上诉人郝龙只等15人作为被征地农村村民有权要求屯留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原判关于征地行为已经完成且郝龙只等人领取了土地租赁费视为对补偿、安置方案已认可,屯留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屯留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
判决生效后,屯留县人民政府积极履行判决,征地补偿款3929310元已全部补偿到位,郝龙只等15人也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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