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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放人篇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110网律师
成功案例之证据不足放人篇
许某涉嫌盗窃案

一、案情简介
许某于7月2日与他人坐火车首次来上海打工,7月3日到达上海,由于无固定工作,在游戏室等场所逗留玩耍,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称,其涉嫌一团伙盗窃犯罪,该团伙盗窃手段为白天入室盗窃,作案时间从6月20日至刑事拘留止,作案次数达下余次。后上海电视台“东方110”栏目对此案作专门报道。



二、辩护思路
经过研究案卷证据材料,律师敏锐地感觉到本案证据有一定问题:一、被告人对于7月3日前的犯罪无作案时间;二、被告人供述的两起盗窃犯罪无法查证到被害人,无法落实;三、同案犯指认的被告人盗窃的供述前后矛盾,并且有一同案犯坚称许某未参与该盗窃犯罪。辩护律师从以上角度出来,写了几份申请书,要求检察机关调取当时视频资料、调到火车票登记的资料(被告人称坐火车时登记)、调取其在看守所的火车票、提审对许某有利的同案犯等。
附申请书:
请求核实****有关问题的请求
我们受*****委托,担任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听取了****对案情的陈述,认真审阅了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移送贵院的南公刑诉字(2008)624号《起诉意见书》(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我们认为该案存在以下疑问,恳请贵院予以核实:

1、核实 2008年6月17日17:33至2008年6月19日12:08****坐火车从昆明至上海南站,2008年6月17日之前在昆明生活。

2、核实2008年6月19日至6月25日*****在网吧上网有关登记情况及调取网吧有关摄像资料


3、核实*****2008年6月17日17:33至2008年6月19日12:08*****坐火车从昆明至上海南站在广西百色路段时补过卧票,补时用身份证登记
(列车车次:K182 ,是在当次列车上在乘务员处登记)

4、核实******2008年6月19日至6月25日在祝桥镇东海广场、祝桥镇东海商场及附近有关摄像资料。

5、核实****、****是否认识****,是和****共同作案还是和****一同作案。


此致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非常重视,本着对案件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公安机关释放被告人许某,后许某被释放。该案经历大半年,总算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该案其他同案犯都被判处实刑。



四、律师提示
刑事案件一切靠证据说话,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规则更加强化了证据意识。因此,在亲属、朋友涉嫌刑事犯罪时,最好还是委托有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刑事辩护,辩护律师综合分析所有证据材料,努力寻找、提炼对被告人有利的观点,以争取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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