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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4-02    作者:王学宅律师
京价()[1999]253
 
关于调整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及垃圾消纳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环卫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199971日起调整我市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
及垃圾消纳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由现行每吨16元调整为每吨25元;垃圾消纳
场管理费由现行每吨6元调整为每吨15元。
上述标准调整后,物业公司管理的居住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
由每户每年21元调整为每户每年30元;使用垃圾桶的垃圾清运费由现
行每桶每月80元调整为每桶每月120元。委托渣土清运费仍为每吨 16
元。
二、收费对象:
1
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由受委托的市区县各级环卫局所属的垃
圾清运部门向委托其清运垃圾的单位和经批准向就近垃圾收集站倾倒
垃圾的单位收取;
2
、物业公司管理的居住小区内由物业公司向房屋产权单位 ()
收取;
3
、垃圾消纳场管理费由垃圾消纳场向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收取。
三、凡交付垃圾、渣土清运费的,不再缴纳垃圾、渣土消纳场管
理费。
四、资金用途:
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及垃圾消纳场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所收金
额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
圾收集、清运、转运、处理等费用开支。
五、市区县各级环卫部门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
收费。
六、各级环卫部门需加强量化管理,督促垃圾清运部门严格执行
有关收费规定。
七、各区县物价局需根据本通知及市环卫局发布的有关垃圾计算
垃圾清运量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多收费乱收费的根
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京价()[1992]240
关于垃圾消纳场管理费的批复 京价()[1992]480
于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的批复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物价局办公室 199972日印发
《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1999]68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9]第742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建制镇(含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村)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其收费收人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由市环卫局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征收范围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具体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19999月开始征收,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持有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免征。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凭证收费,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发放。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本区、县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于次月10日内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缴城市生活玻圾处理费的同时,将收费的有关资料按系统逐级上报。
       
第九条 市环卫、物价、财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1999912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
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1005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重复检验、不检验只收费、不按检验规程检验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委按规定予以查处。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620日起试行。特此复函 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检验费,由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在用设备复检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实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七、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其它检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车辆和操作人员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费。
    八、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专项检验检测费。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九、对于检验检测工作量大、收费金额高的,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十、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的,加价部分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加价系数计算。
    十一、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2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1
1D≤6
D6
收费标准(/)
(按产品出厂价)
1.0%
0.9%
0.7%
注:(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1
1D≤6
6D≤15
15D≤20
D20
收费标准(/)
(按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1.0%
0.9%
0.8%
0.7%
0.6%
注:(1)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20%
    2)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1
1≤D2
2≤D4
4≤D6
6≤D10
D≥10
内部检验(元/台)
310
400
440
500
670
90D
外部检验(元/台)
200
240
280
360
460
60D
水压试验
(元/台)
310
400
490
580
670
90D
注:(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2)强度校核收费,200/台(D≤6)、300/台(D6);
    3)每四台模块锅炉( 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35
35D≤130
130D≤410
D410
收费标准(元/台)   (按锅炉本体出厂价格)
0.5%
0.4%
0.3%
0.2%
注:(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35
35D≤130
130D≤410
D410
收费标准(/)
(按工程施工费)
0.8%
0.6%
0.4%
0.2%
(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35
35D≤130
130D≤410
D410
内部检验(元/台)
230D
200D
150D
120D
外部检验(元/台)
50D
40D
40D
30D
水压试验(元/台)
80D
70D
60D
55D
注: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的50%收取。
(八)电站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电站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工程施工费的0.8% 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九)进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20
20D≤130
130D≤410
D410
收费标准(元/台)
(按锅炉销售价)
1.0%
0.8%
0.6%
0.4%
注:(1)单台监检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锅炉销售价为锅炉本体价格,不包括运费等其他费用。
(十)锅炉水质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项 目
收费标准 (元/样)
项 目
收费标准 (元/样)
PH值(电极法)
20
亚硫酸盐
20
硬度
20
磷酸盐
20
氯化物
40
溶解氧
90
碱度
20
化学耗氧量
30
钙离子
20
含油量
40
悬浮物
40
铁离子
30
镁离子
20
相对碱度
20
溶解固型物
50
浊度
90
电导率
30
水垢定性分析
200
注:锅炉水质分析项目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积
类别

收费标准(元/台)(按压力容器出厂价)
V≤5m3
5 m3V≤50m3
V50m3
一、二类
1.0%
0.9%
0.8%
三类
1.1%
1.0%
0.9%
注:(1)压力容器出厂价为容器本体价格;
    2)单台监检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收取。
2.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监督检验收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的1.0%收取。
注:单台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容积(m3)
外部检验()
内外部检验()
耐压试验()
气密/气压试验(元)
V≤1m3
130
200
200
280
1m3V≤5m3
200
280
280
400
5m3V≤10m3
240
320
320
600
10m3V≤20m3
280
400
400
680
20m3V≤50m3
320
480
480
840
50m3V≤100m3
480
720
720
1040
V100m3
480+2(V-100)
720+2(V-100)
720+2(V-100)
1040+2(V-100)
注:(1)表中V为压力容器设计或标定容积;
    2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20%
    3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4)操作检验高度大于等于3m小于等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10%;操作检验高度大于7m,按上述标准加收30%;
    5)强度校核收费,200/台(V≤10 m3 ), 300/台(V10 m3 );
    6)异型容器强度校核按双倍收费。
4.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1.2%收取。
 () 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1.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产品出厂价格的1.2%收取。
注:出厂价格是指设备本体价格。
2.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安装施工费的1.2%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 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设计压力(MPa
100≤P200   
200≤P500
P≥500
内外部检验(元/m3
2400
3600
4800
内部检验(元/m3
800
1600
3200
耐压试验(元/m3
1280
1800
2400
注:(1)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容积不足1m31m3收费。
(三)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1.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气瓶种类 
收费方式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
复合材料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车用气瓶
其他
气瓶
收费标准
(/)        按气瓶出厂价格
1.0%
0.9%
0.9%
1.0%
1.0%
0.5%
0.8%
1.0%
注:(1)气瓶产品包括阀门、附件;
    2)按照国外标准在国内制造并使用的气瓶,按上述标准加收50%
2.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气瓶种类 
收费方式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
复合材料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车用气瓶
其他
气瓶
收费标准
(元/只)
50
55
42
55
50
28
55
50
注:容积大于50升的,每增加1升加收1.5%的检验费。
(四)氧舱检验收费标准。
1.氧舱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格的1%收费。
注:(1)出厂价包括舱体,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控制台等;
    2)配套压力容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2.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的1%收取。
3.氧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类型
检验种类
收费标准(元/m3
Φ≤2.0m
2.0mΦ≤2.8m
Φ2.8m
一年期定期检验
200
150
120
三年期定期检验
500
450
400
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
700
600
550
注:(1Φ表示氧舱内径;
    2)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包含一、三年期定期检验;
    3)氧舱配套压力容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4.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格的1.0%收取。
注:出厂价格是指设备本体价格。
2.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项目
全面检验   (元/m3
 水压试验  (元/m3
 气密试验  (元/m3
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他(元/只)
收费标准
130
50
80
80
注:(1)强度校核按300/台收取;
    2)年度检验收费标准为全面检验的50%
3.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项目
全面检验   (元/m3
 水压试验  (元/m3
 气密试验  (元/m3
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他(元/只)
收费标准
150
70
100
80
注:年度检验收费标准为全面检验的50%
(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积类别
收费标准(元/台)(按容器销售价)
V≤5m3
5m3V≤50m3
V50m3
一、二类
1.0%
0.9%
0.8%
三类
1.1%
1.0%
0.9%
超高压
1.2%
1.1%
0.9%
注:(1)单台监检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进出口各类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按其销售价的1%收取;
    3)销售价为本体价格,不包括运费等其他费用。
三、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的1.0%收取。
(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管道规格(DN
DN≤100mm
DN100mm
收费标准(元/m
5
7
注:(1DN为管道的公称直径;
    2)检验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项目
全面检验(元/m
 水压试验(元/m
气密试验(元/m
收费标准
10
2
2
注:(1)管道在线检验收费标准按全面检验的50%收取;
    2)操作检验高度大于等于3m小于等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10%;操作高度大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30%
    3)检验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四、电梯检验收费标准
(一)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电梯≤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杂物电梯
收费标准
(元/台)
600
500
350
注:(1)电梯8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25元;载货电梯额定载荷2吨以上,每增加1吨加收5 %
    2)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m的加收10%;自动人行道长度大于8m,每增加2m(不足2m2m)加收5%,最高不超过20%
    3)包括限速器检验。
(二)电梯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按定期检验的150%收取检验费。
五、起重机械检验收费标准
(一)起重机械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起重机械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按产品出厂价的0.5%收取。
(二)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桥门式起重机≤5t
电动单梁起重机≤5t
收费标准(元/台)
600
500
注:(1)吨位每增加2t(不足2t2t)加收1.5%,最高不超过30%
    2)凡有副钩、双小车、双司机室、抓斗、电磁吸盘、夹钳、料耙的起重机加收最高不超过5%检验费;
    3)无大车行走的电动葫芦起重机减收20%检验费。
(三)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汽车式起重机
≤8t
轮胎式起重机
≤8t
履带式起重机
≤8t
其它流动式起重机≤8t
收费标准
(元/台)
600
700
600
600
注:(1)吨位每增加2t(不足2t2t)加收1.5%,最高不超过30%
    2)凡有副钩、副臂、双卷筒的起重机加收最高不超过5%检验费;
    3)随车起重机减收20%检验费。
(四)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塔式起重机
升降机
收费标准(元/台)
900
600
注:(1)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30m时,每增加一个标准节高度加收2%检验费,最高不超过30%
    2)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加收10%检验费;
    3)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减收20%检验费;
    4)升降机高度大于30m时,每增加3m加收2%检验费,最高不超过30%
    5)双笼升降机加收20%检验费;
    6)简易升降机减收20%检验费。
(五)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简易升降类
垂直升降类
≤20个车位
升降横移式类
平面移动类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
≤20个车位
垂直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巷道堆垛类、水平循环类
≤20个车位
收费标准(元/台)
300
500
700
: 1)大于20个车位时,每增加1个车位加收4%检验费;
    2)曳引式加收10%检验费。
(六)其他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铁路
起重机
≤5
门座
起重机
≤5
缆索
起重机
≤5
桅杆
起重机
≤5
悬臂式
起重机
≤5
轻小型
起重设备
收费标准(/)
600
700
500
500
600
300
注:吨位每增加2t(不足2t2t)加收1.5%,最高不超过30%检验费。
(七)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按定期检验的150%收取检验费。
 六、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一)游乐设施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游乐设施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价格的0.5%收取。
(二)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名称
定期检验(元)
名称
定期检验(元)
转马类
3000
滑行类
5200
陀螺类
4200
飞行塔类
5200
自控飞机类
3900
赛车类
2400
观览车类
5200
小火车类
2400
电池车类
1200
架空类
1400
水上类
5200
碰碰车
2400
注:(1)游乐设施的危险等级分为 A B C 本标准为 B 级的最高收费。A 级加收40%C 级减收30%
    2)考虑到游乐设施的大小、高低等参数的不同,其收费额可下浮20%
    3)需要进行无损检测时,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三)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按定期检验的150%收取检验费。
七、客运索道检验收费标准
(一)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客运架空索道≤800m
客运缆车≤800m
客运拖牵索道
收费标准
(元/台)
4800
4000
1200
注:(1)索道斜长大于800m时,每增加100m,加收5%检验费,最高不超过50%
    2)低位客运拖牵索道减收30%检验费;
    3)需要进行无损检测时,按相关标准收取检测费。
(二)索道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按定期检验的150%收取检验费。
八、专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安全阀校验收费标准。
规格(mm)
DN≤40
40DN≤50
50DN≤80
80DN≤100
100DN≤150
DN150
收费标准
(/)
60
70
100
120
160
220
注:(1DN为安全阀的公称通径;
    2)螺纹连接的安全阀,按上表的50%收取校验费;
    3)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安全阀校验,加收30%校验费;
    4)本标准适用于工称压力Pg≤1.6 MPa的安全阀;Pg1.6MPa的安全阀校验加收30%校验费;
    5)公称通径DN300mm的,以220元为起点,每向上增加一个通径系列,增加50元。
(二)阀门校验收费标准。
规格
(mm)
DN
≤40
40
DN
≤50
50
DN
≤80
80
DN
≤100
100
DN
≤150
150
DN
≤200
200
DN
≤250
250
DN
≤300
收费标准
元/个
50
60
80
100
120
150
230
300
注:(1DN为公称通径,以法兰连接的阀门为基准;
    2)螺纹连接的阀门按上表的80%收取校验费;
    3)本标准适用于工称压力Pg≤1.6 MPa的阀门;
    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阀门校验,加收30%校验费;Pg1.6 MPa的阀门校验加收30%校验费;
    5)公称通径DN300mm的,以300元为起点,每向上增加一个通径系列,增加50元。
(三)无损检测收费标准。
进入易燃、易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或工件内部进行专项无损检测时,加收20%检测费;操作检测高度大于等于3m小于等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10%,大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30%
1.射线检测。
项目
检测费(元/片)
X射线
70
γ射线
90
注:(1)X射线检测时,若透照厚度大于20mm,每增加5mm,每张片加收10元;
    (2)γ源全景曝光或X射线周向中心曝光时,每张片减收20%
2.超声波检测。
项目
检测费
钢板(元/m2
90
复合钢板(元/m2
110
锻件(元/m2
130
焊缝(元/m
70
注:(1)探测件厚度小于12mm时,加收20%
    2)双面检测时,双面收费;
    3)不锈钢堆焊层,按复合钢板收费标准加收30%
3.磁粉检测。
项目
检测费
焊缝(元/m
60
锻件(元/m2
100
钢板(元/m2
100
杆状件(元/根)
30
注:用荧光磁粉时加收30%
4.渗透检测。
项目
检测费
焊缝(元/m
80
面状检测面(元/m2
130
注:水洗法减收50%
5.电磁检测。
项目
检测费(元/m
收费标准
60
6.声发射检测。
项目
检测费(元/三个探头)
收费标准
500
注:每增加一对探头,加收30%
7.热像 / 红外检测。
项目
检测费(元/m
收费标准
500
8.内窥镜检测。
项目
检测费(/m)
收费标准
200
注:若需拍片,每片收50元。
9.测厚检测。
项目
检测费(元/点)
收费标准
4
注:(1)检测DN80mm以下的管件时,加收20%
    (2)使用高温探头时,检测费加收100%
10.硬度检测。
项目
检测费(元/点)
收费标准
10
(四)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标准。
1.机械性能试验收费标准。
项目
拉伸
弯曲
冲击
压扁
扩口
常温
时效
低温
收费标准(/)
90
90
70
150
120
70
70
2.金属材料元素分析。
项目
常规常量元素
微量元素
取样
收费标准 (/)
100
200
100
注:试验方法为取样或光谱定量分析。
 
3.金相分析。
项目
金相(/)
复膜(/)
制样(/)
实验室
现场
收费标准
500
700
100
100
注:(1)金相分析包括磨样、抛光、侵蚀、两份报告(包括照片);
    2)制样包括分割、镶嵌。
4.其它理化项目。
项目
光谱定性分析
(元/元素)
铁素体含量
(元/点)

缺陷照相
(元/张)
收费标准
10
15
50
5.应力测试。
 
项目
应变片
应变花
 
 
纸基
胶基
纸基
胶基
 
 
收费标准(元/点)
30
50
6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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