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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多名外籍家政服务人员伪造签证材料 法院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发布日期:2014-04-09    作者:柴海艳律师
日前,一中院审结一起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洛(化名)为5名菲律宾籍或印尼籍家政服务人员多次伪造签证材料有偿办理出入境证件,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案情回放】
2007年至2013年间,王洛先后为5名在国内从事非法家政服务的菲律宾籍或印尼籍女子,17次通过伪造签证申请材料等手段,以工贸公司副总裁、贸易公司质检经理、实业公司室内设计师等多种虚假身份,为她们申请外国人就业证及就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并以3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有偿转让。20133月,王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洛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洛的违法所得。
王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不存在伪造和出售签证材料的行为,原判对其定性不当。辩护人亦提出,王洛仅提供了五人次的虚假签证材料,社会危害性不大,要求减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并鉴于王洛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属情节严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王洛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转让以非正当手段取得的出入境证件的事实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其到案后对这一事实亦供认不讳,故应予认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洛为五人次提供了十余份通过非正当手段取得的出入境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中院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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