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者其他财产
发布日期:2014-04-10 作者:110网律师
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 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裁决,可进行追加分配或者指定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保管。
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者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者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山东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纠纷案
-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承诺对公司职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吗?
- 公司破产清算有些什么程序
-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手续的程序|破产清算律师
- 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47)
- 公司破产清算有些什么程序
-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
- 陈崇敏与济源市远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 如果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也已解散,又发现公司所有的遗漏财产,如何处理?
-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者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