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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者其他财产

发布日期:2014-04-10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被依法 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股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 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裁决,可进行追加分配或者指定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保管。
    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者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者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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