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施工时坠楼身亡 定作人因选任过失担责
发布日期:2014-04-11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3年9月22日,杨某委托潘某为其已建成的房屋圆弧喷石漆。次日早晨,潘某到杨某家现场察看,发现被告杨某家房屋和隔壁陈家房屋共山墙,经邻居陈某同意为两家共同喷石漆,按45元每米计算价款。其后潘某从杨某家取出黑水泥,从邻居陈某家取出胶水拌料子,料子拌好后,准备在两家的公山墙处担挑板,潘某发现陈某家房屋宝顶上有一块挑板,遂上楼去拿挑板,潘某到陈某家楼上,准备用一根木棍将陈某家放在三楼宝顶上的挑板顶下来,因陈某家楼梯过道没有安装拦杆,潘某在顶挑板时脚踩空,从三楼摔到底层地下室,同在屋上的陈某发现后和杨某一起将潘某送乡镇卫生院抢救,后转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0月4日,潘某医治无效死亡。
此案经多次调解未果,潘某妻子沈某遂将杨某和陈某双双告上法庭,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雇主责任,连带承担原告各项损失总计270042.72元。被告陈某认为,潘某的死亡是被告杨某雇佣为其喷漆过程中不慎摔伤死亡的,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被告杨某则认为,潘某与两被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短期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另外,潘某是先给陈某家干活,本次事故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要求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将其自建的房屋圆弧喷石漆工作交由无施工资质的潘某施工,潘某并非受两被告的雇佣,而是作为承揽人为两被告提供劳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所涉及房屋有二层半,约十米高,对该房屋圆弧线条喷石漆,施工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工作意识及安全工作条件。而死者潘某作为普通农民,虽经常从事喷石漆业务,但其显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缺乏安全意识。其在三楼宝顶上取挑板时不注意安全,导致事故发生,故法院认定承揽人潘某具有较大过失,应承担50%民事责任。两被告明知潘某无施工资质和安全工作条件,仍将喷石漆业务交给无资质,不具备施工和安全工作条件的承揽人,有明显的选任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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