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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4-11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我们十二户居民半年前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各一套。我们陆续搬进新居后,高兴劲儿还未过去,忧虑烦恼就接踵而来,房屋出现了房顶漏水、掉块,墙壁开裂起壳,水电毛病不断。我们多次找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可他们说这是施工单位的事。我们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又说这不关他们的事,问题已拖了几个月,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解决。请问: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这方面国家有无具体规定?
 


 
答:
你们提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开发商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商品房中质量低劣的确不在少数。
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35条又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规定更具体细致。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定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规定: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三个月,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管线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办法》还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45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综上所见,你们在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时,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可找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找施工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施工单位都不予理睬或相互推诿,你们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投诉还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你们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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